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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7-10 14:58:2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市教委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区教委不再审批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各区教委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京教计〔2007〕27号)等文件规定,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多样化教育需求基础上,严格审批办学资质,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名称、培训范围和内容等,使以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教育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二)优化结构布局。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空间布局结构和生源结构。积极推动城六区内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向外疏解转移。


  市教委对于从城六区疏解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简化审批手续、给予政策支持。各区积极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任务要求,加大教育培训机构疏解力度。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京外招生规模和京外招生比例方面要自觉落实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三)促进资源整合。采取鼓励措施,推动一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资源重组,实现不同体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之间的整合,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促进健康发展。支持办学层次相同、专业设置相似、办学规范稳定的机构采取合并、整合等方式提升办学实力、强化办学特色;鼓励缺乏稳定办学场所、办学效益不高,但部分专业特色突出的机构并入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


  市区两级审批登记部门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源整合过程中要积极提供指导,简化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教师和学生。


  (四)引导转型发展。引导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扩大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自有办学场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教育需求转型举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引导办学层次和内容已不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转为一般性培训机构或技术技能型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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