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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私立高等教育院校”指:根据马来西亚私立大学法案1996[法案555]所设立的院校。
第三款 双方的义务
为达成第一款所述目标,双方各自的指定机构应:
1. 提供各自国家所承认的高等教育文凭相关信息。
2. 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对方国家所承认的高等教育文凭信息提供建议。
3. 为增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在高等教育法规和两国文凭体制的对等研究方面向各自高校提供建议。
4. 双方公布目前在各自国家被承认的高校相关信息。
5. 提供各自国家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所开设的经认证的教学项目名单。该名单须由各自国家指定机构定期更新。
6. 若一方高等院校和颁证机构名单发生变化,须告知对方。双方提供各自国家有关不同授予称号的信息。
第四款 应用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的高等教育文凭。
第五款 学校的自主权
双方尊重两国高校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所拥有的在录取学生方面的自主权。
第六款 高等教育院校的入学要求
1. 由于高校的入学要求和教学项目安排不尽相同,获得下列资格方可进入对方高校学习:
中国:
1) 持有马来西亚高中文凭(大学入学考试、基础、A-level高中课程考试、马来西亚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文凭)和马来西亚合法颁证机构授予的文凭(备注:此文凭指高于高中毕业证而低于学士学位的证书)的学生可以在中国获准攻读学士学位;
2) 持有马来西亚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可考虑在中国获准进行旨在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