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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的风格论所关注的重点是原语风格意义的所在。
此处所指的“风格”实际上是指不同的文体,现代语言文体学将风格的研究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的基础层次重点研究语体。
风格信息是作为信息的传递载体---语言所传递的信息之一。风格信息的传递在翻译中不可忽视。翻译中若忽略了原文的风格信息,不仅使译文信息大量流失,而且使译文显得不得体。语言好像服饰,不同的场合穿戴不同。不同的语言文体就像不同场合的服饰。国际商务英语涉及到不同文体的语言形式,如公文,法律、广告(有时具有文学语言特点)。所以,翻译者必须特别注意不同风格信息的传递。例如:
These Rules shall govern the arbitration except that where any of these Rules is in conflict with a provision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arbitration from which the parties cannot derogate, that provision shall prevail.
译文:本规则应管辖仲裁,但若本规则任何条款同适用于仲裁而为当事人各方所不能背离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则该规定应优先适用。
以上例子原文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条款,汉译文必须是法律语言,否则,译文读上去不像法律条款。如,These rules shall govern the arbitration...若翻译成“这些规则将管制仲裁……”听上去让人费解,很不自然。另外,that provision shall prevail中的“prevail”一词实在不好翻译。若不熟悉法律语言,很难找到确切的词语。一般的词典所给的释义,如“胜过”、“优胜”、“普遍”等在此显然不合适。又如以下例子是一产品说明书,汉译文必须让人感觉是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