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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由受委托高校(指受我厅委托认定本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下同)或省统一面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4项中规定的条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所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3、4项中规定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
(一)发布认定通知。我厅根据年度认定工作计划,发布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告,包括认定政策、咨询电话、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网上申报提交申请。各有关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通过“山东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以下简称“认定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佐证材料扫描件。在规定的时间段,各高校登录认定系统对本校申请人员网报信息和佐证材料扫描件进行网上初审,并现场核实佐证材料原件与扫描件的一致性、真实性,予以确认提交。
申请人须上传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包括:
1.承诺书(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