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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翻译要点

发布时间: 2018-01-16 09:14:04   作者:etogether.net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4. 要注意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

译者在翻译司法文书中的法律术语时,必须考虑语域(register), 选词要准确 ,译文语言所表达的法律概念与原文概念要同一。由于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概念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并不对等,因此在法律术语或概念的翻译上现今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从事大陆法学研究的学者认为,“应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我国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概念用语相契合。”;从事英美法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把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划上等号,很容易把术语在一个体系的意义带入另一个体系里去”,主张“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 有重要意义时才可以划上等号,否则宁可生造词语。”。我们认为采取何种方法翻译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种方法有利于将法律术语与法律体系融为一体,其弊端在于它把一个体系中的术语内涵强加于另一体系的术语内涵之中,或者导致源概念内涵的遗漏,或者导致其内涵的增加,实际上造成对所翻译概念的任意缩小或扩大解释,违背了翻译的忠实原则。所以,在翻译司法文书中的法律术语时,首先我们必须注意熟悉、积累、查询、 掌握法律术语的准确内涵,其次如果目的语法律体系中有对应内涵的术语时就直接采纳,若无对应内涵的术语也不要生搬硬套,而只要译出其制度功能即可。比如:force majeure即可翻译为“不可抗力”,二者的内涵是一致的;而将“转让”不加分析,一律译为“ transfer”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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