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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交往与身份交往也越来越紧密和频繁。大到国家管理法官判案,小到結婚生子、房屋买卖,这一切都表现为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多祥,同时现代社会又讲究依法办事,因此在大多数发生法律关系的场合,人们都希望以明确有效的书面形式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记载下来。这一记载的表现, 通常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文书,如公民的结婚登记、收养协议、买卖合同等,企业法人所用的工商登记、法人章程、股票债券等;国家司法机关所用的逮捕令、起诉书、判决书等,仲裁和公证机关所用的仲裁裁决书和公证书等。它们都属于广泛意义的法律文书。当然,也有人从狭义上理解法律文书,认为法律文书仅指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和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文书。至于其它文书如合同等,其效力存在与否只有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判断才能确认。因此不属于法律文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之间签订了规范和调整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书,那么这些文书便都属于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的分类有多种方法,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所选择的用以分类的标准不同。(1)公文书和私文书,(2)普通法律文书和解决纠纷法律文书,(3)民事法律文书、刑事法律文书和行政法律文书。此外,法律文书还可以分为经济法律文书(如买卖合同)、身份法律文书(如收养、继承、结婚、离婚等所用文书)和劳动法律文书、公民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法律文书和国家机关法律文书等其它多种形式,不再一一列举。
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的栽体,它是ー种特殊的应用文体,综合来看,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真实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反映到法律文书中,就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严格以已有的证据或其它事实材料为根据,而不得主观臆断,随意制作。
(二)合法性。法律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其特就特在是专门用于处理法律事务的,因此合法性就必然成为其根本特征和要求。
(三)规范性。由于法律文书处理的是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是权威的、严肃的,所以法律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不能随意制作、粗制滥造,而应遵循必要的规范形式,以便易懂易用、有章有法,从而更好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要求。
(四)准确性。在所有特点中,准确性可以说是最重要的特点。由于法律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能有不同或分歧,所以法律文书在写作时也必须做到准确无误,避免不同的理解,杜绝歧义的产生。
(五)效力性。效力性是法律文书之所以成为法律文书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的效力作保证,法律文书实现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就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