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违约:
(一)自愿申请不履行《协议书》的;
(二)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内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终止协议,不按违约处理。
第六条 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自愿申请违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1》一式五份(见附表2),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培养院校同意后,由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违约处理决定,并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提出违约申请时间为毕业前一年的11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毕业生离校之后做出是否同意违约的决定。
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自愿申请违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2》一式五份(见附表3),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本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培养学校同意后,由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违约处理决定,并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违约,需提前一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任教至当年学期结束后方能离职。
第七条 对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收取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超过时限的收缴滞纳金。
应届毕业生:缴纳省上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照毕业生入学当年省财政厅的拨款标准核定),同时缴纳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省上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50%,专科毕业生按三年计算),超过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