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教机构”),是经省教育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教机构是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办学,为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行民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教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严禁无证办学。民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