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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25 14:54:37    译聚网    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的。

      (三)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的。

      (四)根据学校章程规定主动要求终止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六条 各市教育局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09年12月14日印发的《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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