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民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高于30%时,举办者应启动高风险预警机制,制定负债清偿方案,及时注资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民教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对所有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均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民教机构要建立稳定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稳定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均须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报告事项主要包括:招生、教学方面的不安全情况;学生管理方面的不安全情况;饮食卫生方面的不安全情况;资产负债方面的不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民教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于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年度检查主要包括:办学条件、招生工作、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校园安全、资产财务等方面内容。年度检查先由各民教机构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之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实地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研究确定年检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并停止招生。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自查报告,拒绝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整改未达标的。
(三)不实行招生备案制度或篡改备案内容的。
(四)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的或委托中介组织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当年未开展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有非法集资行为的。
(七)对稳定安全重大事项不报告并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