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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2018-06-13 08:39:3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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