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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2018-06-13 08:39:3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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