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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2018-06-05 09:51:4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及各项职能:


管理中心根据基金年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由理事会聘任,一年一聘,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意见、评审结果和监督报告等。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一)为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其资助资金额度的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编制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决算和财务报告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为其他涉及国家艺术基金专业业务方面的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职能:


(一)评审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评审国家艺术基金拟表彰奖励的优秀作品、杰出人才;


(三)评审国家艺术基金的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


(四)评审国家艺术基金的资格、资质类项目;


(五)评审国家艺术基金开展的、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一)对国家艺术基金重大制度制定、重大决策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对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社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对国家艺术基金预算申报、审批、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艺术基金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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