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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2018-06-05 09:51:4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二)研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三)研究处理管理中心的重要请示;


(四)研究处理拟提交理事会议的重要议程、事项;


(五)研究处理国家艺术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为文化部事业单位,负责国家艺术基金的组织实施。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选拔、考察、任命。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日常决策机制为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各项重大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负责制定管理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二)筹组、管理专家库;


(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报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五)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其资助资金额度,报理事会审定;


(六)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报理事会审定;


(七)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定;


(八)负责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处理赞助、捐赠相关事宜;


(十)提出其他需要提请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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