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10号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 家 版 权 局 局长 蔡赴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主任 徐绍史
2013年10月22日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本办法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第三条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不含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