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小的音乐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5页面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或者乘以相应倍数的多声部音乐作品。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的,应当等额分配该作品的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