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转报酬,应当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编者)姓名、作品字数、出版时间等。
第七条 教科书出版后,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提供。
教科书汇编者按照本办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的,可以将样书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转交给著作权人。
转交样书产生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
第八条 教科书汇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九条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条 教科书汇编者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