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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2018-06-05 09:51:4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试  行)


为繁荣发展艺术事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艺术基金(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英文缩写为CNAF)。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鼓励探索与创新,倡导诚信与包容,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文化部、财政部领导和监督。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是理事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主任办公会。


理事会成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艺术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现任和曾任文化部、财政部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副理事长兼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文化部、财政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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