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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18-05-07 14:53:46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第三十二条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培养方向和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


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开展校企合作,实行产教结合,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至十二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对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且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免费预备制培训。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经费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中等以上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重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念,了解就业政策和信息,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本地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工厂建立公共实训基地,供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实习实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免费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帮助。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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