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于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