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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8-05-04 09:59:10    译聚网    中国语言文字网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六)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七)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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