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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8-05-04 14:43:24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学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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