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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8-05-04 14:43:24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十五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三)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许可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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