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义上看,翻译文本和它们的“归宿”系统中其他成员之间存在的功能关系,为目的系统和原文系统之间的第二套关系所补充。在传统翻译研究中,只有这套关系才呈现为“翻译”关系本身。因为和对应的原文问题相提并论,那些在研究的起始阶段就被认为是翻译现象的目的语事实也就成为了翻译解决方式——在真正的翻译中,这些原文可能是存在的;而在伪翻译当中或原文无法被找到的时候,也至少有一部分原文是假设的(或是重构的)。这样,翻译关系本身就会在成对的“问题+解决方式”的基础上确立。
如此,在描述性研究的框架内,不仅是一个目的语“解决方式”暗示一个对应的原文“问题”,而是两者在比较分析的过程中以互动的方式建立;不可避免地,它们会成对出现。
最后一项判断依托的是这样一个假设,即DTS的研究主题既然由社会一文化环境中实际发生的举动构成,只有考察那些在特定情形下实际上已经引起了翻译问题的原文现象才是有效的。只有同时通过确认各自的解决方法(当然也包括“零”方法,即省略),原文身份才能得到确立。如果对两种文本所在的语言系统进行对比,原文中有些现象可能被确立为潜在的困难,人们经常只将所有这些现象当作翻译问题,这其实是一种误导。事实上,对于所讨论的例子来说,就算以上这些问题都确实存在,而另外一些事实,即使我们从某种“基础”学科的立场看来没觉得它们造成了困难,也仍然很有可能造成重要的翻译问题(还不仅仅是一般的问题),这是因为,从DTS的立场看来,这些问题是通过它们在译文中的解决方式而显露出来的。除非所有的翻译问题都从目的语系统这一端得到确立,否则这样的事实或许就会被忽略。就翻译的描述一解释研究的目的来说,更不应该将所有那些从原文本身的角度出发看来似乎“有问题的”(不管我们怎样理解这个概念)原文现象看作是问题所在。这种途径——正如它所做的,保护原文的“合法权利”——有可能会使得你满足于简单的清算译文对原文文本犯下的“罪行”。这样的研究或许是翻译批评的一部分,属于翻译研究的应用延伸,但在学术性的分支如DTS当中没有它的地位。
研究模式和方法从一些“基础”的学科自动转向研究翻译现象,但这一转换却是不充分的,最引人注目的例子就是“作为翻译问题的隐喻”。隐喻的语言一文本现象的实质作为一个问题(或是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总是从原文一端被确立,建立在原文语言隐喻的基础之上,依照语言的标准(Dagut,1976;1978:9-120),或者,稍好一些,依照文本的和语言的标准(Van den Broeck,1981),每一个问题都会被试着给一个解决方式,呈现为“必需的”,“最好的”,甚至是“唯一可能的”答案。但人们从来不关注这些解决方式本身到底实际上是怎样的,而且也不关注从这些解决方式的视角出发而产生的问题。
因此,研究“作为翻译问题的隐喻”的学者所确立的“问题+解决方式”的成对关系总会限于以下三种范畴,也即:
(1)隐喻译作同样的隐喻。
(2)隐喻译作不同的隐喻。
(3)隐喻译作非隐喻。
所有这些选择都是从原文的隐喻着手,一个相当普遍的可能性常常被忽略:
(4)隐喻译作0(例如,完全的省略)。
无疑,从翻译学者的规定性导向看来,他们是不愿意将省略也接受为“合法的”解决方式的。然而,从DTS的观点看来,这四对“问题+解决方式”还应该增加接下来的几种反向的可能方式,表现特征为目的语一端而非原文一端出现了“隐喻”:
(5)非隐喻译作隐喻。
(6)0译作隐喻。
增加这样的选择使得描述“补偿机制”更方便了,这样的机制在目前的研究中是很活跃的因素,而如果只考虑原文中的隐喻和它们在译文中的置换,就根本不可能探查这一现象。
增加“选择(5)”和“选择(6)”,可能还会导致生成其他一些具有描述和解释本质的假设—一例如,假设在某种情况下源自目的语系统的特定规范阻碍了译文中隐喻的使用。如果“选择(5)”和“选择(6)”阙如,就进一步强化了这个假设,而它们的出现则削弱了这种假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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