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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2018-08-01 14:45:48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实际操作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细化评价指标,这样有利于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办法》中对评价的实施的规定有什么考虑?


  答:“怎么评”决定了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直接关乎评价工作是否规范有效。《办法》明确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遵循了《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查自评在于引导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自我监测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引进第三方监测,主要考虑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这样基本建立起了以省级自查自评为基础、国家随机抽查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6.如何保证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答:评价工作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问责是否到位。《办法》强调,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若干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这样的制度安排,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都非常明确,有利于提高督导的实效性,有利于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主动改进自身工作。


  7.《办法》颁布后,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答:《办法》是近年来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强化教育督政工作的顶层设计。为贯彻落实好《办法》,推动评价工作实施,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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