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理论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法学专著书名与目录的英译
2020-07-15 09:02:01    etogether.net    网络    



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附有英译书名和英译目录(译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叶谦教授)。这为我们讨论法律(学)翻译提供了另一个方面的依据。


首先一个问题,是书名的译文Forty Years of PRC's Legal Science,这看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其实一个很惹眼的问题已经出现了;从译文来看,“法学”的译名题不对文——标题上的“Legal Science”必须根据目录改为“Legal Sciences”——因为目录中共有许多种legal sciences。如:Science of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Legal History, Scienc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cie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Science of Labour Law....


其次,同是“中国法学”,标题中作“PRC's Legal Science”而目录中却(出现多处,处处都)作Chinese Legal Science 了。但是,如所周知,“the PRC”同“Chinese”可是两个不同的政治、法律概念,哪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呢?!


由此得出的规律是什么呢?

规律一:法学书名的翻译要在充分考虑全书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动笔,具体译名务必与全书的有关章节条目协调呼应,以免题不对文、自相矛盾。书名必须照顾目录(前一例),目录必须照顾书名(后一例)。

说了书名的翻译,再来说说目录本身的翻译,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宏观规划。


1. “国际公法”〔第15章〕译作“Scienc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 “国际私法学”〔第16章〕译作“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不是“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3. “国际经济法学”〔第17章〕译作“International Economic Jurisprudcnce”


很明显,译者的指导思想错了,把一般文字的修辞常识(用词多样)硬搬生套到特殊文体即法律(学)文体中来了。因此,一会用“Science of...law”,—会儿用“...jurisprudence”。 在法律(学)文字中,这是大忌:为求精确无误,同一概念必须使用同—词语,而不能翻花样,不能使用类义词甚至同义词(因同义词间往往也有某种差异)而只能用同一个问表示同一个概念,贯彻始终,以保证其同一性。


但以上同一概念异译的三例所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进一歩的问题还在于其错误的任意性,印:译者无法说明不把上列1,2, 3例各译为下列4,5,6例,如:


4.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5. 国际私法学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 [2]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商务文本中的隐喻及其翻译
下一篇:商务合同语言的翻译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理论文章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