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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函授站的备案
第八条 新增函授站的申请
新增函授站实行备案制,由主办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主办高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授站备案的公文。
2.开展函授教育的有关批文复印件。
3.对依托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
4.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5.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6.对拟新增函授站的考察论证报告,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办学资质文件、办学地点、首设专业、学习场地、配套设施、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管理方式、教学模式、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网络环境、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等。
7.省外高校还需提供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点的文件。
第九条 新增函授站的审核
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备案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设置条件、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高校。
第十条 新增函授站的公布
省教育厅对满足条件的新设函授站进行登记备案,通知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变更
函授站设站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函授站设置备案相关手续。
第四章 站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站点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约束管理,主办学校承担主体管理责任,省教育厅负责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主办高校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收缴学费、制定教学计划、选用和发放教材及教学指导书目等工作。
2.依照协议,认真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