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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07 14:26:4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1.财政划拨经费。每年财政预算批复后,由财政按教育厅确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帮扶经费额度,依相应财政隶属渠道划拨至有关高校。


2.学校自筹经费。原则上,各高校可视本校困难毕业生状况,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但帮扶标准需按省上统一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发放就业帮扶专项经费,助推困难大学生充分就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大学生的关心关怀,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德政工程。各高校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同时,各高校要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为契机,加大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类教育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学生的感恩教育。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完善本校困难毕业生的认定和资金发放办法,并于2019年3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困难就业帮扶有关政策、措施、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认定办法等在校内公开,周知全体师生。经学校审核确定的拟帮扶名单,要通过校园网、班级工作群或电子公告板等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公开公示相关信息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各高校应于收到我厅函告各校帮扶名额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学校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帮扶名单(样表见附件1,加盖校章)报送我厅备查,电子版发送至348507807@qq.com(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


3.严格发放管理。对财政划拨的帮扶经费,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厅确定的人数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增减人数。各校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也须按省统一标准发放,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发放时,应一次性发放到困难毕业生本人或者经本人授权委托的银行卡上,不得发放现金。各高校要注意完善财务手续,加强审核监督,避免错发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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