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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11 14:42:4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标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标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批准的《标点符号用法》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标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汉字:

(一)1986年《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被淘汰的异体字;

(四)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体字;

(五)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六)错别字和生造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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