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12-28 14:32:3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 上一篇: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下一篇: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译聚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30天内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info@qiqee.net,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