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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发布时间: 2018-12-11 15:03:3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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