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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发布时间: 2018-12-10 15:01:3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第六十五条 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罚转换裁定将移管回国的被判刑人收监执行刑罚。刑罚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第六十六条 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应当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参照本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法所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或者载有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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