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发布时间: 2018-12-07 14:35:3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四章 服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第三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II


  • 《译聚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30天内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info@qiqee.net,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