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II

发布时间: 2018-12-06 15:43:1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