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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发布时间: 2018-12-06 15:31:4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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