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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85号)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年检指标体系。各地要定期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形成半年和年度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确保逐步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将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落实民办教育支持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可通过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公共财政扶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差别化用地、税费优惠、人才引进、学生资助与招生就业等各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牵头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和督查,确保国家和省上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得到落实。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推进分类登记和分类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精神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以及省上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管理的部署,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分类登记政策,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全省部署在一定过渡期内完成分类登记,过渡期期间严格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