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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
(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
(三)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同时出示有关部门关于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如包括“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应提交有关证明并注明出处;
(六)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及具体校址;
(二)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
(三)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
(四)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中、初中、小学、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
(五)学习时限;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七)招生人数;
(八)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