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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10-26 09:26:2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湖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第三章 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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