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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前,高等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所属高等学校评审情况和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3),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