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