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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办公场所、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根据备案内容在《资格认定书》上变更相关信息。
(一)变更办公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办公场所备案书;
2.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有关事项的决议;
3.取得新办公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4.《资格认定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变更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备案书;
2.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决议;
3.中介服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京合法居住证明,以上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资格认定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介服务机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后或终止留学中介业务时,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公示,并及时在本机构网站上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停业的,应在6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区县教委向市教委提出终止中介服务业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资产清算情况、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等),经市教委核准后,注销其中介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