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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 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 提供假证明, 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第三章 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四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