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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15 15:24:3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
摘要: 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系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

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第四条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机构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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