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发布时间: 2018-06-11 15:00:1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