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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发布时间: 2018-06-01 14:45: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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