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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
五、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六、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七、双方将尊重两地的高等学校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四条 后续活动
一、双方将保持密切联系,并鼓励和便利双方指定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就学位互认交换专业意见。
三、若双方同意,可以在需要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问题。
第五条 有效期
本备忘录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取消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