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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位对应表的更新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措施,更新和审核两国小学、初中和高中学习的对应表格,详请参阅本协议附件。为此,将通过本协议第九条提到的两国学历学位互认工作组,建立关于教育体制和教学计划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
本协议可能将因为现行教育体制更新,而对学位对比表做出必要的修改。此修改将通过两国交换照会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必需文件
在认证上述各类学历学位证书时,必须提交颁发国官方认可的文件,即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所呈交的文件必须为颁发国所认可的合法文件,且必须经过接受国相关机构的认证。
第九条
实施本协议的工作组
为便于本协议的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更新,在联合委员会(参见1981年4月7日协议的第十五章)中将建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学位和学历互认工作小组。协议双方可各指定6人组成该工作组。只要一方认为需要,即可进行会晤。该会晤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十条
生效
双方应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协议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自签字之日到生效之日期间可以临时实施。
本协议于2007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