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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尊重各自高等院校根据相关规定的招生自主权。
第三条 高等教育证书的范围和层次
一、双方指定的机构应在比较研究双方课程内容和学位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就两国专业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之间的可比性提出建议。双方将在公平基础上交换相关信息。
二、本协议不包括中国高等院校颁发的短期课程学历证书以
及成人教育文凭。该类证书和文凭的认可将按个案处理。
三、本协议不包括丹麦高等职业教育学位[2](120ECTS学分)。该学位的认可将按个案处理。
四、双方鼓励并支持中国和丹麦的高等学校在相互承认学分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学位和考试
一、获得中国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满足丹方接收学校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读丹麦硕士学位。
二、获得中国硕士学位的学生满足以下前提可攻读丹麦的博士学位:提交研究报告、有相关的学习经历、符合接收学校的具体要求。
三、获得丹麦专业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满足中国接收学校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读中国硕士学位。
四、获得丹麦硕士学位的学生在满足中国接收学校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读中国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
五、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将保留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决定其所有课程要求的考试成绩和级别的权利。
第五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双方指定机构将分别提名建立常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将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交换。该常设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后续跟踪本协议提及的所有事宜及讨论的问题,包括进一步讨论细节问题。
(二)监测并帮助双方指定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互认机制的持续发展和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