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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虚报、套取、挪用创业引导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引导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