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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5-09 09:01:3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语言文字网   浏览次数: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


  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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